博客年龄:17年6个月
访问:?
文章:852篇

个人描述

生活只能以玩为主,任时光在玩乐中流逝

处罚“开胸验肺”医院预示着什么?

2009-08-13 20:48 阅读(?)评论(0)

“开胸验肺”事件前一段闹得沸沸扬扬,结果是领导批示,然后特事特办,还是算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也就不准备凑热闹写些什么。本以为以此为契机可带来制度上的变化,没想到得到的却是做手术的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被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的后续消息,原因是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来源“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9-08/13/content_11872487.htm
《职业病防治法》是个怎样的法规呢?需要来看看(http://www.gov.cn/banshi/2005-08/01/content_19003.htm ):《防治法》有79条,第一条就提出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后面又分为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几部分,看条文都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报道中似乎提到“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但并非是诊断鉴定必须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但河南某地确是这么执行的,不然就不给鉴定,这却是没有违背《防治法》。
《防治法》规定了“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等等,我想河南省卫生厅大概就是依据这些条文处罚做手术的医院的,而且“证据确凿”。我不知道河南(或其他省)卫生厅批准了多少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除了“职业病防治所”外是否还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有这种资格,如果没有,那么这唯一的“职业病鉴定机构”怎能不和与其有与紧密利益关联的相关企业“熟络”,那么作为弱势的劳动者又将面临怎样的无奈啊!
一个宗旨和条文都处处“体现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职业病防治法》为何却保护不了劳动者,反而保护了相关企业呢?因为它建立了一个封闭的系统,铁桶一般结实的封闭体系,禁止任何体系外的因素“侵入”和“染指”。而在体系内,只有一个链(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只要被成功截断,就没有其他通路,所有救济措施就失效,这是“法”造成的问题。而为什么要建立这样一个“法”呢?这恐怕是计划经济体系和国有体制遗留下来的问题:那个时代,企业都是国家的,企业也就部分代表着国家、代表着国家利益,任何个人利益在国家利益面前都是“渺小”和“微不足道”的,都可以被牺牲掉(现在的一些文艺作品也在宣扬这种思想,如正在热播的《在......》),为了国家利益而牺牲生命是无上光荣的事,何况“无关紧要”的职业病,国家给予劳动者以职业病防治已是“无限恩德”,要“感恩”而不能“索要”,更要防止一些“刁民”借此“狮子大开口”而损害“国家利益”,所以要加上各种“紧箍咒”,条条框框很多,一条就能制住你。这样的指导思想下制定的《职业病防治法》会保护谁的利益也就一目了然了。
职业病是否是医学诊断难题?职业病是否只有那几个人才有能力判断?当然不是!但就不给你资格,有能力也是“屁”,敢放,“看我不制你!”,秋后算帐了吧!因为体制不容!还剩些“良心”的被处理了,以后剩下的会怎样?!!!
应该“感恩”没有哪部法律规定“杀人”只能被某个部门所认定,如果那样,如果在大街上看到某人被利刃刺中而倒在血泊中,我们只能说:“一个人躺下了!一个人躺下了!”如果有人高喊:“杀人了!”那么就违法了,要被处理了!那将是社会的悲哀,因为社会有“恶法”!
http://news.163.com/09/0717/12/5EE35ODN0001124J.html
http://news.sina.com.cn/s/p/2009-07-22/052718269818.shtml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pqy/200908010025.asp
http://news.sohu.com/20090717/n265291852.shtml

   阅读(?)评论(0)
 
表  情:
加载中...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